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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发布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5 09:19: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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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三严禁”  

    1)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2)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

    3)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2.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3.不得走街串巷、赶集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4.必须从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个人燃放类、危险等级为C级、D级的烟花爆竹。

    5.必须悬挂由滦县安监局统一监制的“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

    6.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并张贴“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现象。

    7.零售点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

  8.零售场所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储存库不得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最大药量不许超过规定储量。

  9.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5日内将未销售完剩余的烟花爆竹交原进货的批发企业,统一办理代保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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