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州市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滦政发【2021】12号)要求,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为备案管理,结合行政审批局将职能正式划转到我局。
特此公告。
滦州市证照分离改革方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