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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1 11:05:4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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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

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滦政发﹝201121

 

各镇政府(古城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1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县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为总目标,大力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积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覆盖范围、加快项目建设、保证分配公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总体要求。构建以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构成的多层次、更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并逐步实施住房保障“双并轨”,即: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现“宜租则租、宜购则购”;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政府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多渠道满足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使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的原则,既立足我县实际,满足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相协调。

二、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一)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第二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根据我县实际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县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升保障能力。我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滦河街道办(14个居委会)、古城街道办(8个居委会)常住城镇户口,且居住或工作满3年(含)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75平方米,且人均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两对及以上夫妇组成的家庭,可将其中一个家庭做为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

(二)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后,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自主选择承租廉租住房、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2、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除租金,超面积部分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面积标准内租金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月,超面积部分租金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月。

3、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新城区5.3/平方米·月、老城区4.1/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新城区4.3/平方米·月、老城区3.1/平方米·月。

三、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在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将政府引进人才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力争通过三年规划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房源筹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由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建。主要方式有:政府直接投资或实施配建,政府主导引进社会资金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收购或代理经营租赁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等。

(二)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三)保障对象。我县范围内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滦河街道办(14个居委会)、古城街道办(8个居委会)常住城镇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每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政府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另行制定。

()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及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分档租金”,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对租金实行动态管理。

(五)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四、全力推进震后危旧平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

震后危旧平房改造工程以及城市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改善震后危旧平房及各类棚户区居民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五、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政策及措施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各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套型面积、建筑标准、优惠政策以及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产权界定、上市交易、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二)建立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不得出让住房用地”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储备、优先安排,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达到当年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25%以上。

(三)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建机制。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自2011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以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足额拨付。

(四)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税费减免政策。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各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健全机构设置。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向多级联动转变,建立由政府领导、住房保障机构主管、部门配合、街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住房保障工作常态化、住房保障申请窗口化”管理。为适应住房保障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和住房保障工作不断深化的需要,根据上级要求,成立滦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我县住房保障日常工作。同时,在滦河街道办和古城街道办事处增设住房保障工作专职管理人员,从组织机构上对住房保障工作予以保证。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保证足额拨付。

(三)加强考核督导。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纳入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由县委督查室和政府办督察科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督查事项,实施定期不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时形成《督查专报》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工作进展缓慢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相关部门予以一票否决。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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