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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1 09:11:1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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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提交的材料

1、家庭成员及同一户籍其他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件,包括: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离异、丧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提供民政部门婚姻现况证明。
    3、现住房或居住地证件。包括:私有房产提供房屋产权证;承租公有住房提供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承租他人私有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产权证;临时借住他人住房提供他人住房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需提供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住集体宿舍应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中应说明集体宿舍详细地址。

4、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房产证件;

5、年收入证明:年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准出具;私营生产经营者由经营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

6、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7、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程序

(一)居委会受理申请

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验证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滦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民委员会负责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

街道办事处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

民政部门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低收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加盖公章后返还街道办,由街道办事处报送住房保障部门。

(四)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

我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查阅房产档案、入户调查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行公示,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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