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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市中心区“两售房”申请购买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5 14:32: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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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房管局、建设局、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4714,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市中心区“两售房”申请购买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对《唐山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13号令)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1.调整家庭户籍年限

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调整为“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调整家庭原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年限

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五款“19991231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调整为“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

3.调整父母或子女住房关系

取消原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4.调整单身人员购房年龄及离婚年限

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调整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一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二、调整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

对《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唐政发〔201115号文)部分内容做如下调整:

1.调整家庭户籍年限

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调整为: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调整家庭原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年限

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五款“19991231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调整为“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

3.调整父母或子女住房关系

取消原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4.调整单身人员购房年龄及离婚年限

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调整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一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三、其他县(市)、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并公布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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