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发改字[2017]101号
滦县发展改革局
关于印发《滦县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
(2017年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滦县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7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滦县发展改革局
2017年9月28日
《滦县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7年版)》
为进一步科学引导项目投资,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家、省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投资产业项目,提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中明确的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按期淘汰。
二、禁止投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版)中限制类项目(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除外)。
三、禁止投资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和减量置换。
四、禁止投资项目配套的自备燃煤发电项目以及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实施煤炭等量替代后可建设为大容量燃煤发电机组。
五、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执行。今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七、凡是列入禁止目录的项目,在全县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八、未列入禁止目录、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目录内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核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部门要按照“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行政审批。
滦县发展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