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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辞职单位不批准的问题

2017-01-10 09:12:00 浏览次数:

群众反映:今年52日在滦县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1228日提出辞职申请,单位无故不予批准,向劳动局反映无人受理,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滦县人社局: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陈立强反映辞职不批准的答复意见 我局接城乡一体化唐山市分中心数字城乡管理事项交办通知单后,局领导非常重视,责成劳动人事仲裁院调查处理。经查,反映人陈立强于201651日到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球团厂从事布料工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651日至2019430日。反映人20161228日向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向我院电话反映单位不批,我院告知反映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反映人当日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当日批准没有法律依据,当地劳动部门目前也无法介入处理此事,反映人可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