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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5 09:09: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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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以及对音视频资料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本处室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养护以及音视频记录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执法处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及音视频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未经批准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下列执法活动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音视频同步记录:

()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时;

()进行现场勘验时;

()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对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

(十一)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规定的音像记录情形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八条 执法人员每日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当日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导出至指定存储器上,并根据音视频资料的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在文件名中标注音视频资料所记录的单位、场所、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勘验、送达等)以及记录时间等。

连续工作或当日无法返回单位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导出资料。

第九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由各执法处室自行保管;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执法人员整理完毕后,每月末随同已结案案卷一并报送法规处统一存储。

第十条 一般执法过程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作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据或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过程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应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剪接、删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传播渠道发布。

执法音视频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信息。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执法音视频资料的,应当经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调阅人、复制人、审批人、时间、事由等事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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