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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15 09:03: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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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治安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由我局负责实施的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法制审查:

()撤销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第四条 由我局负责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查: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由我局负责实施的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强制,应当进行法制审查: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作出前,承办处室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申请表》(附件1);

()《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相关文书;

()相关证据材料,按要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应提供音像记录资料;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依据;

()拟制的行政处罚告知类文书;

()其他与处罚或强制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相关科室应当将下列资料进行法制审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书面异议材料;

()许可项目审查情况说明及决定依据;

()行政审批处及主管领导意见;

()其他许可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材料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表》(附件2)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处室存档。案件复杂的,经政策法规处主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对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领导处理。承办处室应当将最终的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需要专职律师进行协助研究的,由专职律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申请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表》

 

 

 

 

 

 

 

附件1

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申请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送审科室

 

送审时间

 

送审材料

 

拟办意见

 

 

 

拟办人:

处室意见

 

 

 

处室负责人:

备注

 

附件2

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名称

 

审查科室

 

接收时间

 

审查材料

 

审查人

意见

 

 

 

审查人:

法制审查机构

意见

 

 

 

科室负责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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