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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1-28 14:3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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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林宝春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滦政人干〔20161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下列同志任免职:

林宝春同志任滦县农牧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董雪山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张利民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冯永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林业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商宝林同志任滦县农牧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农牧局副局长、畜牧水产中心主任职务;

陈平同志任滦县农牧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畜牧水产中心主任科员职务;

张建华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农牧局副局长职务;

孟祥宝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职务;

杨瑞青同志任滦县农牧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职务;

穆怀忠同志任滦县民政局(民宗局)副局长,免去滦县民宗局副局长职务;

尤占民同志任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免去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职务;

何华同志任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秦永山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高翠英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田军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刘春航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蔡兴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贾边江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张丽春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董占岭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任振江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刘建江同志任滦县公安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职务

秦永臣同志任滦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职务

郝俊杰同志任滦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副科级侦查员职务

刘玉良同志任滦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公安局王店子派出所所长职务;

刘山同志任滦县经济开发区主任科员

闫晓娟同志任滦县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吴永敏同志任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李淑敏同志任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张贺梓同志任滦县科学技术局主任科员;

王淑英同志任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王春生同志任滦县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李军同志任滦县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周树田同志任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免去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职务;

王勇同志任滦县发展改革局主任科员,免去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支铁办主任职务;

王春苏同志任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免去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守禹同志任滦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免去滦县装备制造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滦县发展改革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屈俊生同志任滦县监察局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免去滦县县监察局驻镇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

张瑞琴同志滦县监察局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翟双丽同志滦县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高凤新同志滦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解文玉同志滦县财政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任丽荣同志滦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宋晓林同志县海河平原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张晨曦同志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城乡规划局局长职务

张学军同志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王政辉同志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田颖杰同志滦县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师会武同志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逄立栋同志滦县交通运输局道桥公司副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孙小育同志滦县交通运输局道桥公司副经理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韩树立同志滦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

张成同志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吴振富同志滦县水务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冯春雨同志滦县水务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玉新同志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佟志国同志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毕拥军同志滦县政府招待所所长职务;

徐新同志滦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旅游局局长职务;

张录同志滦县支铁办副主任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董艳屏同志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晓红同志滦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滦县人民政府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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