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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0-29 10:07:4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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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5〕4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高污染燃料管理,不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作要点的通知》(冀生态环保办〔2025〕8号)等文件要求,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滦州市城区:北至花果庄村南-205国道,东至滦河,南至五子山北-铁路线-滦河东道-山深线南-古城西路-别故河,西至后佘庄村东-坨子头小学-北张庄子村西-邸庄村东-马庄户村西;及已整体完成“双代”改造区域:雷庄镇、东安各庄镇、茨榆坨镇、古马镇。面积约346.623平方公里。

二、禁燃高污染燃料种类

禁燃区内执行Ⅲ类(严格)标准,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未划入禁燃区的镇街村庄,若已完成“双代”改造,同样执行Ⅲ类(严格)标准。

三、管控措施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发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公安、科工等部门及相关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重新划定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滦政通〔2022〕2号)同时废止。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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