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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23 10:4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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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取缔淘汰“五小企业”的力度持续加大,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但“五小企业”范围较广、流动性较强,非法生产、非法复产问题仍然存在。为彻底取缔“五小企业”,巩固和扩大“五小企业”整治成果,决定开展“五小企业”取缔集中行动,彻底取缔“五小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界定

“五小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的小企业或小作坊,属国家明令淘汰取缔范畴。主要包括:独立烧结(竖炉)、小炼油、干法石粉厂、土法石灰窑、小酸洗电镀、小选渣、小破碎、小炼铁、小塑料颗粒加工厂、小铸造、粘土砖厂等。

二、取缔标准

彻底切断生产电源,拆除主要生产设备,吊销营业执照。

三、取缔时限

2014430日前。

四、取缔责任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是“五小企业”取缔淘汰主体,负责辖区内“五小企业”的排查取缔;电力局负责按指令彻底切断生产电源;工商局负责吊销营业执照。

五、加强监管

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五小企业”的日常排查整治。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新上项目的审核备案和前置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形成整治合力。环保局要进行不间断巡查督导;公安局要依法加大对超标排污、恶意排污、非法排污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建立举报制度,举报电话:7165070(县政府督查室)

六、严肃问责

要加强对取缔“五小企业”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发现“五小企业”要立即组织取缔。430日前,环保局发现“五小企业”要及时向所在镇(街)和园区管委会通报,由所在镇(街)和园区管委会组织及时断电拆除,同时,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51日之后,再发现“五小企业”非法生产,将加大打击追责力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依法依纪追究哪个单位责任。自51日起,县政府督查室收到的关于“五小企业”非法生产举报一经查实,即行追究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和环保局责任,如打击不到位,则追究公安部门责任。

                                         

滦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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