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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2-19 10:4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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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滦政发〔20145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4219

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县长、副县长可以授权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县政府名义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九、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各局、各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九、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据法律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及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以及驻滦单位的行政正职可以列席。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列席,监察局局长、武装部领导列席。根据议题安排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四)听取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五)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和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专业会议、协调会议、调度会议;

(三)通报工作情况,安排下步工作。

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

三十九、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县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组织。

四十、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汇报部门要事前将文稿及说明材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列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协调,达成一致。

四十一、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

四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四、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会议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五、县政府领导参加市级及其以上会议,原则上按照分管工作或会议要求由相关副县长参加;因特殊情况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报县长安排参会人员。

四十六、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八、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四十九、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县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决定,县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上级重大决策的部署、实施意见、措施,县政府批转部门对全县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县政府有关请示、报告、函、复等使用《滦县人民政府文件》发文;以县政府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出具的商请函、情况说明、承诺等使用《滦县人民政府》(信笺格式)发文;县政府涉及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和收回土地的决定使用特定格式(白头文件)发文。

五十一、根据县政府授权传达或者代县政府发布对某一方面工作的指示、部署,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转发部门对全县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报告,政府办有关请示、报告、函等使用《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根据县政府授权或指示传达县政府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发布县政府对近期工作的安排意见以及临时组织和机构建立、撤销、调整的通知,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使用《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笺格式)发文。

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五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示事项。

五十五、县政府向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请示、报告,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县长签发。

五十六、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程序把关或组织相关部门会签,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阅并报请相关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七、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处理。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处理。

五十八、各部门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需要报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于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处理。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政府办主任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正职出差、休假,须事先向县长请假,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告知政府办公室。

六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县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一、县政府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汇报时,其汇报材料需报主管副县长审阅同意。

七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政府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发生的突发事件及重大灾情、疫情等重大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经县长审阅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七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全县性的重要情况及数据资料等,需首先报分管副县长审阅同意。

第十二章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七十四、滦县人民政府印章(含印模和电子印章)、县政府主要领导铭章、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加盖。

七十五、加盖印章实行签批制。凡需加盖滦县人民政府印章的文稿由政府办秘书科加贴《滦县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签批笺》并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科室把关后,逐级呈报县政府副县长、县长审阅签批后方可用印。凡需加盖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的文稿由政府办秘书科加贴《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签批笺》并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报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阅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十六、加盖县政府主要领导铭章的文稿,由政府办秘书科加贴《县政府主要领导铭章使用签批笺》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签批后方可用印。

七十七、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主任外出又急需加盖印章时,可由用印人员电话请示县政府领导或政府办主任同意后加盖印章,但事后需补签。

七十八、实行存档备案制。所有加盖印章的文稿原件由政府办秘书科连同印章使用签批笺一并存档备案。

七十九、县政府领导批示由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文稿,承办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时报送审核意见呈县政府领导审批。

十三章  附则

八十、县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八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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