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龙潭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滦政通〔202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市小龙潭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小龙潭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上游坝脚线外 100m、下游坝脚线外 150m,大坝两端外延 100m 之间的矩形区域。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 50m、消力池以下 100m 之内的范围。放水洞、输沙洞管理范围为其洞口周边30m 范围以及尾水渠轮廓线两侧 30m 以内。溢洪道、放水洞、输沙洞的管理范围均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小龙潭水库大坝东侧K1坐标点开始,向东南方向沿尾水渠至K6坐标点,向东北方向跨过尾水渠至K7坐标点,沿管理房东侧至K17坐标点,沿现状山坡向西北至K56坐标点,向东至K89坐标点,向北至K369坐标点再沿西顺库区水面外围至K638坐标点,向西再向南经过K691、K700坐标点回到K1坐标点。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库区管理范围为:小龙潭水库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洞、输水洞管理范围和水库征地线以内范围以及水库管理房占地范围在平面上的集合。
管理范围边界线最南侧为水库大坝下游坝脚线以外150m,向东南至东侧坝头以外 100m 处转向东北,而后绕过水库管理院外侧继续向东北至大坝上游坝脚线以外 100m 处转向西北,与库区 113.78m 等高线连接后沿该等高线环绕库区至大坝西侧坝头以外 100m 处向西南,最终与大坝下游坝脚线以外 150m 边界线相连, 形成一条闭合水库管理范围边界线。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