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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董寨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22 14:21: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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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 修正)》等法律法规,对我市董寨子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通告如下: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根据相关文件并结合董寨子水库实际情况确定董寨子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确定为:大坝下游坝脚线外30m,大坝两端外延30m之间的矩形区域。董寨子水库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为由溢洪道两侧轮廓线向外20m、消力池以下50m之内的范围。董寨子水库溢洪道的管理范围位于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

具体描述为:由大坝下游坝脚线外30m西侧DZZ1坐标点开始沿距大坝两端30m的距离向东至DZZ10坐标点,沿东南方向以距溢洪道南侧轮廓线20m的距离至DZZ19坐标点,向南沿现状坡至DZZ21坐标点,向东至DZZ25坐标点,再向北沿现状坡至DZZ35坐标点,由此向东沿溢洪道并以距溢洪道南侧轮廓线20m的距离至DZZ47坐标点,由此向北至DZZ56坐标点,向东25米至DZZ58坐标点,向北沿现状地貌至DZZ65坐标点,向东16米至DZZ67坐标点,由DZZ67坐标点微左转向东北方向13米至DZZ69坐标点,由此向东北方向32米至DZZ73坐标点,向东南方向50米至DZZ78坐标点,向北50米至DZZ81坐标点,向西9米至DZZ82坐标点,向西沿现状山坡至DZZ99坐标点,沿东北方向33米至DZZ101坐标点,沿现状土路至DZZ111坐标点,沿西北方向16米至DZZ112坐标点,向西南方向至DZZ123坐标点,再向北沿现状DZZ127、DZZ129经过管理房北侧至DZZ139坐标点,向南沿下游坝脚线外30m距离经DZZ144、DZZ149、DZZ150坐标点回到DZZ1坐标点。

(二)工程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外延 100 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库区管理范围为为库区高程为57.6m(大地高程)的一条闭合等高线。

 (二)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58.78m(大地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

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禁止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

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

草。

(五)禁止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水闸、机井、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禁止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及界桩、标牌。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库管理要求,依法加强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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