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办〔2016〕24号
县直有关单位: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项,对应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7项,其中,衔接调整2项,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5项。另有186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中央直属机构、省政府部门或市政府部门,无需我县衔接。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县直有关单位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滦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1.衔接调整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衔接纳入部门行政许可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2017011010203929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