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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国有资产(资源)拍卖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9 15:3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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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1〕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国有资产(资源)拍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滦州市国有资产(资源)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充分落实公开公平公正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资源)产权转让(出让)采取网络拍卖或现场公开拍卖方式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取三家拍卖公司联合参与方式。

(一)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定,采用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的商服、居住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转让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建筑物(不包括配合资规局土地出让工作,需处置出让地块罚没的建筑物)。

(三)出售在矿山整治、河道治理等修复治理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砂、土石料等国有资产。

(四)转让采矿、采砂等国有资源开采权。

(五)其他需要采取多家联合拍卖的转让行为。

第三条  商服、居住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拍卖公司组织开展,其他由国资办协调产权单位组织开展,每次拍卖同时委托三家拍卖公司参与共同组织拍卖活动。

第四条  参与组织拍卖的拍卖公司严格按照委托方要求,共同负责发布公告、初拟拍卖须知、组织拍卖会现场各项工作;分别负责开展宣传、解答咨询、发放资料、现场踏勘、竞买人资格确认和竞买保证金收取退付工作。

第五条  拍卖会由接受报名竞买人最多的拍卖公司牵头组织,并负责会场布置、号牌发放、指定拍卖师、管理会场秩序等。其他拍卖公司按照牵头公司要求,安排人员配合拍卖活动,同时负责组织本公司的报名竞买人按要求参加拍卖会。

第六条  拍卖成交后,三家拍卖公司同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七条  拍卖佣金的确定及支付。拍卖佣金以成交额作为基数按照超额累进方法分段计算,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按照2%计算;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500万元区间按照1.5%计算; 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5000万元区间按照1%计算;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区间按照0.2%计算; 1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08%计算。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支付。

第八条  拍卖佣金的分配。

(一)三家拍卖公司所接受的竞买报名人均有有效报价的(每家拍卖公司所接受的报名人中至少有一个报名人报出有效报价的),拍卖佣金的60%归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所有,剩余40%的拍卖佣金由其余两家拍卖公司根据有效报价的人数按比例分配。

(二)拍卖公司所接受的竞买报名人没有报出有效报价的,该拍卖公司不参与拍卖佣金的分配。若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与组织拍卖会的公司为同一家,则拍卖佣金的80%归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所有,剩余20%的拍卖佣金归另外一家拍卖公司所有;若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与组织拍卖会的公司不属于同一家,则拍卖佣金的60%归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所有,拍卖佣金的40%由组织拍卖会的拍卖公司所有。

(三)有效报价只有一家拍卖公司的,则拍卖佣金全部归其所有。

第九条  拍卖佣金由竞得人报名的拍卖公司足额收取后,于2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拨付其他公司。

第十条  拍卖公司有下列行为取消今后参与资格,并按照所造成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委托方要求正确发布信息影响拍卖活动的。

(二)未按照委托方要求正确解答咨询误导竞买人的。

(三)未按照牵头公司要求安排人员配合拍卖活动的。

(四)不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向其他拍卖公司或竞买人透漏本公司竞买人信息的。

(五)伙同其他公司或人员,围标、串标的。

(六)不按规定向其他公司拨付佣金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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