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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22 09:5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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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30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0
 

滦县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201528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唐发〔20166号)部署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加快推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完成国家、省、市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按照《唐山市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方案》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相比,全县重点河流湖库水质总体保持稳定不降,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不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稳定达标。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国家、河北省、唐山市和滦县确定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有效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

本次会战主要围绕全面完成国家、省、唐山市和滦县安排部署的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对涉水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对于不能入网直排外环境或直接排河的工业企业作为重中之重,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故意停运污染治理设施、数据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罚,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实施严惩。(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以下均需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集中改善重污染河流和湖库水质。持续推进重污染河流和湖库治理攻坚专项行动,加大滦河、沙河、龙湾河、管河沿岸废水排放单位的环境监察频次,按照唐山市明确的市控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及时掌握我县滦河、沙河、龙湾河、管河出境断面水质情况,出现超标情况后,要逐断面的分析水质超标原因,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确保断面水质满足考核要求;对陡河水库、龙湾河和管河涉及的榛子镇、王店子镇和杨柳庄镇三个镇进行重点督办,采取超常措施迅速扭转水质恶化趋势,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制定限产限排方案,确保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配合)

(三)全力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陡河水库水产养殖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唐政办[2016]39号)文件要求,彻底取缔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坑塘养殖和围网养殖,完成坑塘养殖取缔后土地回填和恢复利用;10月底前完成陡河水库库区封闭工程,实现水库封闭管理。(县水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农牧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配合)

(四)彻底歼灭“十小”污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在全县范围内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保局牵头,县工信局、县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提升畜禽养殖综合整治。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唐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唐政办字[2016]168号),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分户收集和集中处理利用,确保完成我县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六)从严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加大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检查力度。利用已安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远程自动抽样执法监测系统,对滦县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出水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依法严厉查处。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排查力度,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配合)

(七)全面推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实施城镇排水系统雨污分流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河北滦县经济开发区(原司家营经济开发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和新建污水处理厂连接滦县经济开发区(原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县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进度,能够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运营,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县住建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工信局配合)

(八)重拳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偷排漏排和向河道非法倾倒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及废污水的行为,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矿井、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水务局配合)

三、组织形式

采取自查和监督相结合的形式。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列出清单,开展自查和预评价。

成立督查组,督查组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对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县直相关单位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四、时间安排

本次会战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920日—925日)。召开动员部署会;按照本次会战安排部署,结合国家、省和市考核要求,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行动实施方案;

(二)自查摸底阶段(926日—1010日)。根据会战总体方案开展自查,形成专题报告,并报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督导攻坚阶段(1011日—1025日)。督查组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自查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责任分工

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会战开展期间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有关重点任务开展全面梳理,对进展缓慢、可能影响全县考核目标实现的工作要进行专门调度,对督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完成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依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严厉查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负责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小”污染企业取缔、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打击涉水环境违法行为以及农村污水治理等情况进行重点督查;住建部门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及非法堆放点取缔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水务部门负责对陡河水库库区防护隔离工程和坑塘养鱼清理等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农牧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综合整治等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国土部门牵头负责规范地下水考核点位监测工作,按要求提供评价数据和结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非法排放、非法倾倒废污水及危险废物行为;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的政策不落实,致使辖区水质严重退化的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实施问责;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本次水污染防治百日会战,是深入推进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是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县水污染防治任务目标的关键举措。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会战行动由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牵头,协调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公安局、县农工委、滦县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行动。行动期间,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投诉和监督。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会战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逐级、逐项落实责任和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做到人人有任务,层层有压力,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督导检查本地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要针对水质退化和达不到国家和省、市考核要求的水体,及时采取强化措施,确保水质尽快改善。2016925日前向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行动实施方案,101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

(三)突出重点,强化打击问责。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围绕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合开展全面排查、滚动排查、拉网排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偷排偷放、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暗管偷排、随意倾倒、故意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到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认定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科学评判,强化考核预警。对行动开展过程发现的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政策不力,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不到位,辖区水环境质量明显退化和水质达不到国家、省、市和县年度考核要求的,依照《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期限。

(五)广泛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充分用好有奖举报、环保热线等渠道,进一步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公布会战有关进展,曝光环境违法案件,跟踪报道政府及职能部门处置情况,及时公布整改落实结果。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及职能部门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典型案件, 全方位形成舆论高压。

(六)依法行政,强化作风建设。督查组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各镇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要予以积极配合。

县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联系电话:503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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