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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6-30 17:1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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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619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30


 

滦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76号)及《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14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正确把控互联网金融业态创新方向,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要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权或债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由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循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金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实行平等竞争,在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上保持无差别对待。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销售金融产品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平台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业务支付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者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和虚假宣传。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一是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的,须按照“一行三会”相关法律法规,由人行、银监等监管部门归口准入管理。二是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这些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僵尸类”企业,依法予以清退;目前合规经营的,到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强化资金监测。各金融监管或审批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账户资金流向,尤其是对小额、等笔、等额资金的监测,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防止客户资金被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挪用。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当竞争行为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明显失合理的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机构自身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同时,要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落实主体责任

(一)属地组织。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人行、银监办、市场监管、住建、网信办、信访、维稳办、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县开展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市场监管、住建、公安等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人行、银监办、市场监管、住建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分别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负责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按照国家、省、市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由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组织辖内相关部门做好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展。金融办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的同时,还要负责对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人行负责对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银监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和由其审批注册的以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财富管理、P2P平台、大宗商品交易等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住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工作。网信办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公安局负责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查处,强化防逃、控脏、追赃、挽损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稳办负责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共同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要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调查(20167月中旬前完成)。各分领域工作小组结合各镇政府(街道办)分别对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字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较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分领域工作小组要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领域清理整顿方案。

(二)实施清理整顿(201610月底前完成)。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对牵头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行动不能与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现行处置制度相抵触。

(三)督查和评估(201611月中旬前完成)。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组织自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和总结(20172月底前完成)。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者的关切与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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