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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09 09:2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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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20〕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整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

二、全部关闭、取消原设置的民用散煤集中经销场所和散煤销售网点,严禁继续从事散煤经营活动,原核准的散煤经营户须于6月15日前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或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三、各镇(街)要广泛宣传发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镇(街)、村(居)防控网络机制,调动区域内行政资源,严厉打击辖区内销售民用散煤行为;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也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

四、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市场监管7120315(白)、7181298(夜);公安110;榛子镇7506618;王店子镇7501008;油榨镇7568888;九百户镇7551600;茨榆坨镇7418320;小马庄镇7420336;杨柳庄镇7526159;东安各庄镇7398818;古马镇7430341;雷庄镇7536211;响嘡街道7477158;古城街道7382299;滦河街道7102755;滦城街道7122423

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散煤1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500元;查获散煤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扣散煤数量较大的(20吨以上),奖励2000元。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市场科)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有关部门将严密保护举报人信息。

2020年3月15日之后有关部门查获的散煤案件涉及举报的,参照本通告执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关于全市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散煤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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