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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0 11:1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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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20〕2号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

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直有关单位:

《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转发<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唐土领办〔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滦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滦政办〔201631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按照《陡河水源地划分条例》划定的涉及我市的陡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依据《滦州市城乡总体规划》,涉及我市新城区、古城区和响嘡区。

(三)重要河流岸带及水库。涉及我市境内陡河、滦河、龙湾河等河道管理范围。

(四)风景名胜区。涉及我市滦州古城风景名胜区和青龙山风景名胜区。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涉及我市境内永久基本农田。

(六)国道、省道两侧500米。涉及我市境内G102、H205、G508、S252、S262国道、省道两侧。

二、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禁养区以外所有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综合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关于《滦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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