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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1 15:0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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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9〕17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滦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

 


滦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滦州市城区新建住宅区(含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依据专项规划将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在内的教育设施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确定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学校具体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配建教育设施。规划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予以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市政府,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

住宅建设项目未达到配建教育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单位应当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未要求配建的,应缴纳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幼儿园未要求配建小学和初中的,应缴纳小学、初中建设学校资金;规划条件要求配建幼儿园和小学未要求配建初中的,应缴纳初中建设学校资金。建设学校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经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另行确定。

第四条  配建幼儿园、中小学以划拨方式供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中小学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区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幼儿园、中小学条款。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受让方在取得新建住宅区项目用地后,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协议。

第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方案联合审查前,开发单位要与教育部门签订幼儿园、中小学建设协议。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协议中应明确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交付标准、移交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明确配套教育设施项目与新建住宅项目一同办理各项手续。教育部门要全程参与开发企业对配套教育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需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项目,在协议中还需明确应缴纳资金额度,具体由教育部门按照建设学校资金缴纳标准,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区建设规模、配套教育设施规划情况核定。

第七条  建设学校资金由教育部门负责收缴。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前,到教育部门足额缴纳建设学校资金。对未缴纳建设学校资金的住宅区项目,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学校资金按标准统一收取后,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门用于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改扩建现有幼儿园、中小学及购置教育设备设施,以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园、入学需要。建设学校资金使用,由教育部门提出幼儿园、中小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建设学校资金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学校资金。对于违规审批或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建设学校资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教育部门应在规划方案审核时,对配建教育设施规划方案情况进行专项审核。未同步规划或专项审核不符合配建规定的,不得办理规划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应优先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能在首期建设的,须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竞得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工及竣工期限、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完工后,在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前,教育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移交协议,并对配建教育设施情况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的主体。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标准、抗震设计规范、验收标准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验收,确保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筑质量,确保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移交教育部门,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提供移交清单,由教育部门签署接收意见。教育配套设施先验收备案并移交,然后再给其他建筑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负责接收配建幼儿园、中小学,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由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小学、初中举办公办学校,合理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师资;幼儿园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幼儿园、中小学,包括应建未建、缓建、缩建、低标建设、未移交的,市政府将督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涉及到的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发改、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建成教育设施接收管理等工作时,要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把关,对违反本办法条款规定的项目,立即暂停办理其所有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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