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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17 22:2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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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通〔2017〕5号

 

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环境空气站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93号)要求,对滦县第一中学环境空气站(N39°44′03.25″,E118°41′44.44″)和滦县科学技术局环境空气站(N39°44′28.03″,E118°40′12.09″)禁入范围进行划定,严禁非运维人员以各种理由进入空气站站房、房顶、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之内,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特此通告。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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