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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02 14:36: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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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8〕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滦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政府(街道办)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属地政府(街道办)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进行应急活动,避免职责不清,盲目施救,造成现场混乱,引起二次伤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相关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办函〔2004〕39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2012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唐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县政府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超出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县政府认为需要县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5)此预案不包含未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事故。

1.5预案衔接

与本应急预案衔接的上级预案《唐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救援指挥部

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县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宣传部、安监局、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气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武装部及专家组。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设在安监局,负责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处置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非城镇燃气类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

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

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积极争取上级相关建设资金支持。

环保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国土资源局会同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文广新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民政局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财政局负责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武装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2.2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职能科室人员、县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县专家组成员组成。受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权。

2.3 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县安委办设24 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5-7125998)。

县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县安委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县安委办。

县安委办对接收的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报送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并由县安委办报送市安监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安委办。

县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县政府并通报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县安委办接到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办、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强化监测预报,开展风险评估。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按事态影响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分为两种:

1)当接到可能导致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当经会商、分析,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经县政府确认后由县政府应急办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受影响区域政府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辖区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县安委办应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3.2.2 应急值守

接到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2.3 信息跟踪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的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县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2.4专家咨询

接到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县政府。

3.2.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县安委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3.2.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

进入预警行动后,县安委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就近组织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需求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县安委办、事故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3.2.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

启动预警后,县政府应及时询查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应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

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4.1.2 响应分级

对照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4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响应: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县级)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级启动有关预案。

3)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县级)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级启动有关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级启动有关预案。

4)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县级)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市级启动有关预案,必要时请求省级或国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4.2 响应程序

4.2.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超出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县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4.2.2响应程序

进入一般、较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委办迅速报告县政府并通知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县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县安委办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县安委办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县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县安委办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办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4.2.3信息处理

1)县、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县安委办要及时向县政府、县政府应急办通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县安委办要及时通知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政府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3 指挥和协调

县安委办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县安委办和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有关单位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政府或县安委办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卫计局或县安委办根据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可向县安委办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县安委办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备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有关部门。

4.10 新闻报道

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发生重大灾难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县新闻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11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县政府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配合县政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县安委办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5.3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将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委办。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县政府。

5.5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由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通信工作,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2)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县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6.2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安委办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3应急专家保障

县政府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4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县安委办指导、协调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在应急状态下,县安委办负责协调跨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物资调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救援要求时,发改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6.5 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支付,如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6其他保障

6.6.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6.6.2医疗卫生保障

1)卫计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卫计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市卫生计生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6.6.3治安保障

1)发生一般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4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各相关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各相关部门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6.6.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县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6.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组织县相关部门进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

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负责每年组织本级政府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市属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7.2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评审;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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