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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8 14:1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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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81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滦县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4

滦县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316号)和《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事管〔201734号)的要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7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结合我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滦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我县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县机关事务局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各镇(街)、县直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镇(街)、县直各单位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8115日前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统计调查内容

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

三、统计对象

我县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四、统计调查方法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

五、统计报表的填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设置了基层表和综合表。

(一)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基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基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4表),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级各部门(单位)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部门(单位)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综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4表)。各镇(街)、县直各单位汇总、填写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县政府114房间)。

六、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采集、报表的填写,并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七、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镇(街)、县直各单位要以统计信息化管理软件为基础,建立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并按每年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表,于次年115日前报送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

八、数据分析

各镇(街)、县直各单位应结合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年度对电、气、油、煤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费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费、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费、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九、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条例》,予以保密。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各级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以内部文件方式或在官网上发布统计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资料。数据资料可以与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统计等部门共享。

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安全等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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