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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23 10:5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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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728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房屋征拆补偿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

2017821


 

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房屋征拆

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1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原则

(一)按土地性质进行补偿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结合实际,统筹平衡的原则。

(四)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补偿对象

(一)补偿范围:公路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

(二)补偿对象:拆迁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及其它设施的所有权人。

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原则上不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迁的补偿标准

(一)能够安置宅基地的,由评估公司对其房屋及附属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进行评估后补偿,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收回注销,再由村集体统一安置宅基地,新宅基地费用由拆迁方负责。

(二)不能够安置宅基地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结果补偿。

(三)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按每处10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处7200元,一次性发放。

四、非住宅房屋搬迁的补偿标准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另行安置。补偿款的构成包括评估价款,生产、经营损失费和倒运费。

(一)非住宅房屋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的补偿,待评估公司按市场价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在本人承包土地或租赁集体、他人承包土地上的房屋,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待评估公司按重置价评估后,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二)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

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且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性质的企业用房,按以下方法进行补偿:

1)生产性质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主营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30元;经营性质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按主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20元;均一次性补偿6个月。

2)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规定,按以下方法计算:

生产用地:停产停业损失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生产性企业补偿标准×35%×6个月。

经营用地:停产停业损失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经营性企业补偿标准×35%×6个月。

2.无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用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畜、禽养殖用房倒运费和经营性损失费的补偿

1.依法批准的具有畜牧养殖备案,且有一定数量存栏的养殖场,按养殖种类、数量给予倒运费(家禽5/只,羊10/只,猪20/头),并按照合理养殖密度核算养殖面积,按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费。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养殖场,或有批准手续实际并无存栏的养殖场,不给予经营性损失费。

五、其他未尽事宜和个性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本方案框架内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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