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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15 10:4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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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7〕32号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5〕28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土地补偿费

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每亩66000元,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人或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执行1300元/亩的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林木、果树、机井、管道、输电线路、温室大棚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电设施、药材、特种种植、特种养殖等《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3〕1号)不能涵盖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三)萝卜窖按1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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