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发〔2017〕33号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
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是指唐山市迁曹高速公路建设地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我县专项用于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和我县配套用于连接线工程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其他相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障被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拨付
第四条 唐山市迁曹高速公路建设地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与滦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干使用协议》时限要求及相关征拆工作进度,及时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包干费用至滦县收费管理局征地拆迁专用帐户,滦县收费管理局要做到专款专用,连接线工程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配套。
第五条 相关镇(街道办)作为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征拆责任部门,按照经交通运输局核实的相关镇(街道办)委托勘界公司测定的征地总量,与县政府签订《迁曹高速公路(滦县段)项目及连接线工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干协议》,开展征拆工作,费用包干,并将协议送达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县政府递交请示,依据协议及拆迁进度申请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包干费用剩余部分全部作为镇(街道办)级经费使用。
第六条 县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征地拆迁补偿类资金拨付至相关镇(街道办),工作经费类资金拨付至相关部门。
第七条 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作为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补偿资金的核算审核工作。同时,负责归集与整理补偿款发放涉及的相关资料。
涉及征地补偿资金的资料包括收量表、村集体确认明细表、征占地合同(协议)、“一卡通”明细表。
涉及拆迁补偿资金的资料包括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拆迁合同(协议)、被拆迁户银行账号。
第八条 经镇政府(街道办)法人代表签字后,财政所负责拨付补偿资金。涉及个人或生产经营户的补偿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到被补偿人提供的账户,严禁现金发放;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财政所拨付至经管站代管的村集体账户,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征地工作经费要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工作经费支出,包括交通费、车辆费、工资、管理费、办公费、伙食补助、适当的劳保用品等开支,支出手续要完备,报销凭据要真实合规。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十条 相关镇(街道办)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拆资金。
第十一条 相关镇(街道办)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严禁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基础资料及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进行归集、整理、汇总,健全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监察局要及时受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中各种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 对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
(三)向监督检查部门隐匿资料的;
(四)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