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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0 10:4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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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7〕2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7日


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以及县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不断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县长、副县长可以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县政府名义协调县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九、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十、各局、各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增强政府科学决策和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建设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法治政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县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和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县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县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根据中央、省、市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凡县重大项目安排、土地指标使用等事项,要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按照“部门提出、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组织研究、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的程序进行。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二、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托新闻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发布重要信息的制度。围绕县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内容、县政府重点工作、公众关注热点问题,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答记者问、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发布信息,推行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五、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据法律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特别是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政府信息。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民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他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五、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决定;

(四)听取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五)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国家、省、市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县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县人大、县政协有关领导列席。根据议题安排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旁听会议。

三十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两名以上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十七、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八、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协调,达成一致。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汇报部门要事前将文稿及说明材料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列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一、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县长列席的,由县长确定。

四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批准。健全完善“无会月”制度。以研究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为主,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一般提要求的会议。县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三、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县性会议,要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批。

四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出席,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县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县政府批准,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邀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县长批准。

四十五、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减少参加人员,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要严格按程序报送公文,不得多头报送。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四十七、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转请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十八、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要进行前置审核,由起草部门提前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必要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审阅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四十九、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县委签发。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报县委办公室签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二、县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原则上向分管副县长汇报,不得直接向县长汇报。重大事项,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分管副县长汇报研究后向县长汇报。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副主任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行政正职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请假。

五十四、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车辆、办公用房和住房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简化规范公务接待,切实做到简约、俭朴,不得奢华。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二、县政府领导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县长出访须事先书面请示市长同意,经县政府、县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市委审批,副县长出访,经县政府、县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外事部门审核,由分管县政府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审批。

六十四、县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外商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或招商局、商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县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不得直接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本部门、本镇(街道办)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五、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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