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政发〔2017〕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
监管体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高效有序运行,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省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指导,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监管中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加快解决影响生态文明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以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并运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详细划分网格,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健全四级管理、三级网格的环境管理体系。通过实施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制定出台相应的监管内容、监管流程、工作程序等配套制度,逐步构建一个覆盖全县的环境监管网络,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目标。
二、建立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行县、镇(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企业自律四级管理,着力建立健全县、镇(街道办)和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三级网格。
(一)网格划分
一级网格:在县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
二级网格:在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
三级网格:在村(居委会)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
(二)网格监管内容
全县每个网格单元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1、日常环境监管;
2、环境违法行为查处;
3、环境信访调处和回访;
4、环境污染事故调处;
5、排污申报、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
6、专项行动、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
7、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做好环境管理人员队伍建设;
8、做好信息互通工作,收集当地群众和企业环保舆情,传达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要求,接受群众和企业咨询,协助业务科室受理、移交相关环保管理业务,做好各网格之间的相互工作交流。
(三)网格体系建设要求
1、实施“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排污企业底数清晰、污染源档案完整、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之间(县与镇、镇与村)、园区管委会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横向之间(部门)加强协调联动,认真履行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由镇级组织与县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对接,并逐级联网,完备县、镇、村级数据库,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村级设立台账。对所有排污单位落实“一企一档”制度。
4、分类推进。各镇(街道办)与村(居委会)实行分类推进。在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所辖区域中,建立科学、详细、完整的单元网格,逐步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5、差别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集中力量整治环境信访问题突出、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偷排偷放的排污单位。
(四)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意见,将网格化方案向市级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与市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的对接,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指导、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任务,督导各镇(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网格划分方案备案工作。
二级网格: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及时上报、制止发现和受理的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调查处理);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在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完成之前建立环境监管台账,统计辖区内新增污染源和现有污染源数量,并每月填写企业改扩建以及生产、停产、排污情况等相关信息;将网格化方案向一级网格备案;组织辖区排污单位建立完善“一厂一档”。
三级网格: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等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 及时发现并上报,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暂时不能建立数据库的设立台账。
(五)网格运行
巡查:各二、三级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常态化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
查处:一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到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并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等,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
评价:县政府每半年对全县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保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行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将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真正落实到位,在镇(街道办)、园区设置相关机构,增加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主管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环境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
(六)网格监督
1、人大政协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2、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企业自我监督: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排污单位建立企业自律体系,通过建立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达到自我监督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目的。
三、落实工作方案
(一)修订完善。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在已经建立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确保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全部落实到位。
(二)上报备案。2017年6月底前,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将修订、完善后的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专职环保机构设立、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辖区内所有纳入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企业自律体系建设等情况,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将对各镇(街道)、园区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设立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网格长),明确各级网格职责任务和具体责任人,对监管单位制定落实差别化监管措施。
(二)完善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巡查报告查处、奖惩、联合执法、移交移送、信息报告等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环境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每年要对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报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问责。县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落实“一票否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名单
2.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1
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戚永和 县长
副组长:李忠华 副县长
成 员:刘金良 公安局局长
武铁东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建平 环保局局长
张双和 发改局局长
郝延强 工信局局长
宋占成 人社局局长
苗厚利 水务局局长
张 诚 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焦会中 安监局局长
高 银 住建局局长
王振栋 监察局局长
张彦平 卫计局局长
董天军 质监局局长
杨瑞刚 城管执法局局长
阚炳延 编办主任
殷启国 供电公司经理
刘志峰 银监办主任
张晨曦 住建局主任科员
孙耀南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俊凯 商务局副局长
邵玉龙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宋 利 农牧局副局长
梁立欣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李金明 滦城街道办主任
李菁生 榛子镇镇长
申 涛 响嘡街道办主任
李志岐 东安各庄镇镇长
罗文辉 油榨镇镇长
于 杰 九百户镇镇长
尹海生 雷庄镇镇长
葛秋钧 茨榆坨镇镇长
宋志庆 杨柳庄镇镇长
姜海山 古马镇镇长
王汝春 小马庄镇镇长
张秀海 王店子镇镇长
杜历军 古城街道办主任
侯 成 滦河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大气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忠华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李建平同志兼任。
附件2
各镇政府(街道办)及相关部门职责
县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组织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资金保障、执法装备、办公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制定二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和督促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对辖区内污染源进行常态化环保巡查,确保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
村委会(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环保局:指导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电子台帐;按照《滦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污染源和环境治理计划、通知、决定;负责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事件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
发改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组织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生活噪音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运输车辆上路、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以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负责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或未取得环评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财政局:负责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权限,负责对审批权限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用地界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负责道路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管理。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水务局: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对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农牧局:负责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五小”、“十五小”企业以及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监管中发现环保违法问题向相关部门移送移交。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住建局: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治理;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城管局:负责城区废弃物露天焚烧、露天烧烤、非法养殖畜禽、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扬尘整治工作。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规划局:负责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执行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它环境监管职责。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金融机构落实企业信贷管理,组织相关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及时采取贷款限制性措施。
供电公司:负责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对这类企业停止供电。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