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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01 10:35: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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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发〔2017〕1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滦县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9日


滦县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性资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河北省乡镇财政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手段筹集取得和控制使用的所有资金,具体包括:县本级资金、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政府债券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条  上级部门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按上级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没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或办法中没有明确资金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六条  预算编制

(一)编制原则。遵循依法编制、全面完整、早编细编、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和绩效导向的原则。按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收支预测进行预算编制。充分体现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资源配置职能,财力重点向“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方面倾斜。

(二)编制内容。包括个人部分经费、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支出。

(三)编制方法。个人部分经费严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政策、项目和标准逐一核算,落实各项改革政策,保障城乡低保、养老和医疗、社会救助、教育资助等支出需要;正常公用经费按照各单位在职人数、定额标准和相关情况编制(教育类依据学生在校人数和上级保障标准编制);专项公用经费依据部门职责及业务开展需要编制;专项项目支出按县域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编制。

(四)编制要求。各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按照“部门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三级绩效预算结构,编报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基础信息、收支建议计划及预算项目库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部门要对专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提前谋划,上报专项项目预算时,提交专项项目预算的实施依据、期限、绩效等详细方案,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预算审查。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同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县本级预算草案。财政部门将县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报滦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于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预算批准。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批复。各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

(一)个人部分支出。个人部分支出实行银行化发放。纳入工资管理系统人员支出,每月10日前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人员或工资标准有变动,或因特殊原因停发、恢复发放、补发工资的,经编办、人社或组织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调整;优抚社救及其他人员支出,部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月、季或规定时间拨付。

(二)公用部分支出。公用部分支出包括正常公用经费、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支出。其中专项公用经费和专项项目支出,除上年结转项目资金外,预算执行中需履行县政府审批手续。

正常公用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交通费,各部门每月月初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均衡原则审核后按月拨付;集中供热单位取暖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非集中供热单位取暖费依据单位申请和合同相关规定拨付。

专项公用经费。各部门每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需办理采购或招投标手续的,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专项项目支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规定,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手续齐全后,项目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协议)约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无误后拨付。

第九条  预算调剂。预算年度内,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预算,对因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年初安排的人员及日常经费预算科目、级次等需进行调剂的,由部门填报《部门预算变更审批表》报财政部门审批;实际执行中出现项目间调剂、超出年初预算安排金额或新增项目的,按照《河北省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由预算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填报《部门预算变更审批表》,财政部门在不超全县年度预算总额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剂。

第十条  预算调整。经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出现因财政体制政策调整、上级增减转移支付资金、收入出现短收等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年初安排重点项目支出、增加政府债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送交人大有关机构征求意见,经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决算编制。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各部门按照规定时间编制本部门决算。决算数据要与预算数据相对应,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决算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预决算公开。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批复各预算部门的预决算及报表,在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预算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个人部分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部分支出是指人员经费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和奖励性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征占地补偿资金、拆迁补偿资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及特别扶助资金、民办教师教龄补贴资金、高中助学金、中职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城乡低保资金、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资金、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医疗保险资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村医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村干部补贴资金等。

第十四条  规范个人部分资金发放程序,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公开、公示的程序以及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发放。对人员经费支出实行银行化发放,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实行“一卡通”发放。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情度。按照政策要求,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示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公示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基础数据采集后、资金发放前,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做好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审核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核实资金发放的范围、标准等信息;要完善发放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变更发放对象信息,对发放资料要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人员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手续

(一)工资性支出。纳入工资统发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财政部门按工资管理系统数据发放;不纳入工资统发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单位编制工资明细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支付。

(二)奖励性支出。各种奖励性支出依据上级相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十八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手续

(一)征占地补偿资金。预算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勘界报告(勘界图)、国土部门出具的核算表、征占地合同(协议)、“一卡通”账户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支付。

(二)拆迁补偿资金。预算部门依据拆迁方案、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拆迁合同(协议)及被拆迁户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支付。

(三)其他补助资金。预算部门依据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有关资料支付。

第四章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直接用于公务活动的支出以及设备设施的维持性支出。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预算安排的经费额度,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收支计划,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量财办事、勤俭办事。有上级经费管理办法的,严格按照上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杜绝铺张浪费行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列支中央明令禁止的各种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必须使用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公用经费报销审核。单位财务部门要从六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审核支出用途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和用款计划。二是审核支出依据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三是审核国有资产购置、政府采购、审计结算报告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四是审核票据使用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原始凭证领导和经办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六是审核原始凭证相关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第二十三条  公用经费支出报销手续。公用经费实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一)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及招商考察费。依据县相关规定履行的审批手续和财务票据报销。其中:会议费需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定点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二)公务接待费。依据被接待单位公函(相关证明材料)、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报销。

(三)培训费。依据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财务票据报账。

(四)设备购置费。政府采购事项,依据国有资产购置、政府采购手续和财务票据报销;非政府采购事项,依据国有资产购置和财务票据报销。

(五)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依据国有资产购置、控购、政府采购手续和财务票据报销。

(六)印刷费。政府采购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手续和财务票据报销;非政府采购事项,依据财务票据报销。

(七)车辆保险费原则上依据在滦县注册的正式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报销。

(八)专用材料费、办公费(办公耗材)。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财务票据报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政府采购手续和财务票据报销。

(九)维修费。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依据发票报销;1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依据工程结算审计和发票报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工程建设类项目相关手续报销。

第五章  专项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项目资金主要包括:用于道路、桥梁、水库、医院、学校、办公楼、城市公用设施、造林等工程类资金;设备购置安装等货物类资金;项目实施涉及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环评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招标代理等)资金。

第二十五条  资金限额。按照《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属于协议供货的实行协议供货,不属于协议供货的由单位自行实施或购置;限额标准以上的,严格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审计。建设单位提供由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资料,财政部门开具建筑工程预算审查委托单,审计部门进行预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建设单位要督导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工程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八条  结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开具建筑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单,由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转移支付项目申报、实施及验收

(一)项目申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立项申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报、审核申报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申报资料报上级部门;对不需要提交申报资料的奖补资金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数据的调查、统计和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测算工作。

(二)项目实施与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向审计或上级部门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复验的项目,付款前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复验程序。

第六章  预算执行支付方式管理

第三十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定,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主要采取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事项。预算单位根据年初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下达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预算单位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办理授权支付资金业务。预算单位对授权支付业务及财务票据的合规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授权支付资金大额提现、直拨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涉密资金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等资金横向、纵向及跨财政级次拨款等特殊事项。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事项。预算单位需按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事项分类提供资料。财政部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审核后拨付资金。

(一)政府采购事项,预算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货物和服务类资金。协议供货采购应提供协议供货备案表、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及合同备案表(协议供货购销合同);政府集中采购应提供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采购合同)、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审批表及验收报告;自行采购应提供采购合同、发票和其他相关手续等。市级以上部门统一实施、且要求将资金汇解到上级部门指定账户的集中采购项目,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事项单位报账时需提供发票。

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合同备案表(采购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说明》以及监理机构出具的《中间计量支付证书》,不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进度证明;支付工程结算款应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工程付款情况说明》及《结算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提供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说明。直接支付事项单位报账时需提供发票。

(二)非政府采购事项。按照本办法中个人部分支出管理、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供审核资料。

第七章  政府性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范围。政府负有偿还、担保和救助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包括2014年底前各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以及2015年后各单位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借入的债券资金。

第三十四条  存量债务的管理。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三十五条  规范举债方式。2015年1月1日后,省政府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我县举借债务只能在省下达县政府的债券限额内。各部门要明确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

第三十六条  严格举借程序。各部门在省下达限额内举借债务,须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县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各部门新发生或有债务,要经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  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

第三十八条  完善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各部门要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第三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按照“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要求,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范畴。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实行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各单位在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债务预算,落实年度偿债资金计划。对尚未偿还的存量债务,各单位要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还款资金,明确还款期限。

第四十一条  实行信息月报管理。凡有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举债单位,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信息。单位要建立债务台账,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要加强债务统计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  合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审查备案范围: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租赁、担保、出借、承包、买卖合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合同;应纳入县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三条  合同审查备案要求

(一)合同报审。合同承办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合同草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承办单位应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报审。

(二)合同审查。财政部门对合同格式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及招投标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签订合同,正式合同签订之后7日内应到财政部门备案,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订合同或不能按时备案的,承办单位要在逾期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按审批期限延期签订或备案;非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合同备案效力。合同审核通过后,合同备案表作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依据。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备案合同的,财政部门不得委托决算审计,不得拨付合同资金。

第九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原则。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严格执行采购预算,无预算安排不得进行采购;严禁将采购资金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流程。依据相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手续

(一)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要求,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制。其中,货物类达到国有资产购置标准的要办理国有资产购置手续。

(二)工程类。采购人提供采购资金预算批文、预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实施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制。需经发改部门立项的,还需提供投资计划或立项批复、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投标。

第十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配置

(一)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各部门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结合配置标准和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后买制度,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不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和报账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资产使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三)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允许出租的,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下进行公开招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五十三条  资产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三)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原始价值或批量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由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十四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全县执收执罚单位年度收入预算,各单位要按时间进度及时上缴至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第五十六条  执收单位(含受委托单位,下同)必须公示、公开本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编报非税收入预算。执收单位不得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得违法改变收费标准或擅自调整收费范围,不得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

第五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分别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国库或者县内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金融机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十八条  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及执收单位收取的往来资金,直接汇缴非税局往来资金账户。

第五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需办理退付的,由执收单位对缴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后,填制《滦县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报非税局审批;往来资金按规定需办理退付的,由执收单位核实后,填制《退款申请表》,报非税局审批。县非税局对退付事项进行审核,符合退付条件的,由非税局退付执收单位,再由执收单位退付至缴款人;不符合退付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十条  财政票据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行制度。

(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财政票据领购、登记、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三)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超出本行政区域使用财政票据和其他非法票据。

(四)使用单位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在市以上纸质媒体公告作废。

(五)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票据存根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查验后销毁。

第六十一条  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

(一)罚没物资,是指在我县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依法没收的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暂扣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资金和物资。

(二)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

(三)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物资专用票据。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之日三十日内,将罚没物资登记造册,报非税局备案后,分别由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对执法机关另有文件规定,需移交财政部门的,财政部门与移交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由执法机关负责妥善保管。

(四)暂扣物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同时将原出具的暂扣物资专用票据收回,并注明作废。

(五)罚没物资处置须经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估价后,财政部门公开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应当自变价处理或者拍卖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按规定应由执法机关处理罚没物资的,所得价款自处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非税局。

(六)罚没物资按规定应退还当事人的,原物资尚未处理的,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退还原物;原物资已经处理的,所得价款及时上缴国库,由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非税局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核实后退付。

第十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账户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包括财政专户管理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

(一)财政专户管理

专户的开立。县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并逐级上报财政部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开立;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开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报省财政厅、财政部备案。

专户的变更、撤销。县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及资料进行财政专户的变更或撤销,并报省财政厅、财政部备案。

(二)预算单位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开设零余额账户(零基合一账户);各镇零余额账户为财政分局所基本账户,即“零基合一”账户。预算单位、各镇按照规定需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履行以下程序:

账户的开立。预算单位需提供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滦县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账户。

账户的变更、撤销。预算单位账户变更需提供开立账户时单位留存的《滦县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原件或复印件、变更事项的文件或资料等材料,并填写《滦县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商业银行申请变更账户。预算单位账户撤销需结清账户余额、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并填写《滦县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商业银行申请撤销账户。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资金运行管理机制。财政部门要对政府性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防止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要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各单位政府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严肃处理、追踪整改,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检查结果利用机制。政府性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部门要进行备案,财政部门要将资金管理使用绩效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国有企业涉及相关政府性资金的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滦县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滦政发〔20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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