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滦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滦政办〔2017〕4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单位:
《滦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滦县行政审批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同意唐山市及各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7〕27号)和市编办《关于同意滦县行政审批局组建方案的批复》(唐机编办〔2017〕182号),在滦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滦县行政审批局,加挂滦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滦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政务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审批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将部分县直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其他权力事项作为第一批划转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划入的县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便民高效的审批工作新模式,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全面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市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滦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下放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和完善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注册、投资项目、安全质监、科教文卫、社会事务、交通城管、涉农事务等方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及相关行政性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优化环节、压缩时限、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派驻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组织拟订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负责对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管。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交易事项的监管。
(六)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绩效考核。负责对进入县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八)负责全县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服务运行规程和考核体系。
(九)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滦县行政审批局设8个内设股室。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推进日常政务和事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接待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负责文电、印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后勤、安全、督查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性报告的起草以及重大课题的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绩效考核、队伍建设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挂滦县“放管服”办公室牌子)
负责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推动实施;负责对审批事项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前置条件进行梳理、研究,并指导各科室依法进行审批;负责对业务科室行政审批事项合法合规性检查抽查工作;负责对接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联系县本级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效衔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负责对进入县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负责各类“放管服”信息的上传下达(包括“放管服”工作问题清理以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负责“放管服”工作的文件、简报等文字材料的总结宣传;督导检查,指导各单位“放管服”工作建设规范化。负责“放管服”改革具体工作。负责规范全县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拟订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建立公共服务运行规程和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并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调各窗口之间的衔接关系;负责业务科室窗口、进驻部门窗口及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效能督查、纪律督导等工作;负责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业务及质量的信息统计、分析整理评价等工作;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依法进行监督;负责对“三级平台”建设、网上审批、信息技术、代办服务、现场勘验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指导开发区、镇(街道)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
(三)企业注册股
负责原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四)投资项目股
负责原属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县政府办(人防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粮食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县科学技术局(地震局)、县政府办(人防办)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五)安全质监股
负责原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六)科教文卫和社会事务股
负责原属县教育局、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教育局、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七)交通城管股
负责原属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八)涉农事务股
负责原属县水务局、县农牧局(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县水务局、县农牧局(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推送相关许可信息。
四、人员编制
滦县行政审批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股级职数10名(正股级职数8名,副股级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各部门主要职能转向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加强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事项划出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式,避免监管缺位。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担。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便于职能部门对办结的审批事项实施后续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局,积极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县编办对集中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国务院、省、市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原则上由县行政审批局承接、实施;国务院、省、市下放、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承接、实施。
(三)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市环保局滦县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消防大队等垂直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事项难以由主管部门完全剥离划转的部门(单位),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由县直单位在行政审批局办事服务大厅设置办事窗口,继续实行审批相对集中和现场办理。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以上部门(单位)窗口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