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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02 09:0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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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政办〔201748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

《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操作方案适用于滦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本操作方案。

(四)操作方案体系

《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本操作方案和各镇(街道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县直有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共同构成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提前控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5.依法监管,严格考核。严格执行操作方案制定的防控措施,对违反重污染天气防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落实操作方案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滦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各位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执行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各镇(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联系环保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和上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接警预警组、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接受市指挥部的领导,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启动和终止县级操作方案;

2)统一组织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应对本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

3)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超出本县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4)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制定(修订)《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微信调度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即时调度指挥。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职责。

①接警预警组。随时准备接受市指挥部的指令,向县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对操作方案启动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由环保局副局长任组长、气象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②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由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环保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③新闻宣传组。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县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组长、电视台台长任副组长。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预警启动

接到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于1小时内报请县领导阅批,由气象局于1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办)发布启动应急响应需要采取的措施。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由相关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操作。

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市政府应急办。

(三)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唐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信息后,于1小时内上报市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应急办下达预警级别调整或预警解除通知,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向全县发布。

蓝色预警可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和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街道办)、县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立即按照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 “一厂一策”采取应急措施。

按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操作方案规定执行,动态跟进及时更新。

减排比例总体要求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20%以上。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SO2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PMVOCs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依据《唐山市2017-2018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价结果,将钢铁企业分为绿、黄、红三类等级,差别化执行限产措施,未纳入绩效评价的钢铁企业按红色类等级执行相应限产措施。《唐山市2017-2018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发布前,所有钢铁企业统一按黄色类等级执行相应限产措施。

焦化企业按照环保治理水平在非错峰生产期,差别化执行限产措施。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但未通过验收的焦炉增加限产比例。

VOCs治理措施,差别化执行停限产措施。石化、印刷、涂装、化学原料药等企业,完成VOCs治理任务、验收合格,同时安装VOCs在线监测或超标报警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涉VOCs工序不停产。

按使用清洁能源情况,差别化执行停限产措施。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使用天然气、管道煤气或电加热的轧钢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不停产。

按无组织排放治理水平,差别化执行停限产措施。原辅材料、生产设施和产品均棚化仓化的以煤粉灰为主要原料的煤矸石砖、蒸汽砖企业不停产。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禁止汽车运输。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按环保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达到减排比例,需采取如下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钢铁行业:非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限产30%以上;采暖季(上一年1115日至下一年315日,下同),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24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

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4)本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和市基础排放清单调查过程中遗漏的涉气企业停产。

2.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Ⅳ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Ⅳ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项目清单停、限产措施:

钢铁行业:非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黄色、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分别限产30%以上、40%以上。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黄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36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48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

焦化行业:非错峰生产期焦炉限产30%以上,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但未通过验收的焦炉限产40%以上,错峰生产期出焦时间均延长至48小时以上。

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采暖季停产,非采暖季限产50%以上。

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企业集群:

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厂、耐火材料等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②移动源项目清单限行措施: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③扬尘源项目清单控制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4)本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和县基础排放清单调查过程中遗漏的涉气企业停产。

3.Ⅱ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Ⅲ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项目清单停、限产措施:

钢铁行业:非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绿色、黄色、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分别限产30%以上、40%以上、50%以上。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黄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48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以停60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

焦化行业:非错峰生产期焦炉限产40%以上,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但未通过验收的焦炉限产50%以上,错峰生产期出焦时间均延长至48小时以上。

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企业集群:

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厂、耐火材料等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②移动源项目清单限行措施: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③扬尘源项目清单控制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本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和县基础排放清单调查过程中遗漏的涉气企业停产。

4.Ⅰ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Ⅱ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启动红色预警且预测第二天本地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实际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适当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寄宿制或条件较好已安装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但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健康防护工作,启动红色预警当天原则上不采取停课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自觉停驶200512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源项目清单停、限产措施:

钢铁行业:非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绿色、黄色、红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分别限产40%以上、50%以上、50%以上。采暖季,绩效评价等级为绿色的钢铁企业,烧结机以停12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绩效评价等级为黄色的钢铁企业,以停60小时、开12小时为周期限产;绩效评价等级为红色的钢铁企业,以停72小时、开12小时周期限产。

已达到超低排放的电力企业:颗粒物达标排放,其余污染物再减至超低排放限值80%以下。

焦化行业:非错峰生产期焦炉限产50%以上,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但未通过验收的焦炉限产60%以上,错峰生产期出焦时间均延长至48小时以上。

铸造企业:全部停产。

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停产。矿渣微粉生产企业停产。

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企业集群:

不能稳定达标(含无组织排放)的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厂、耐火材料等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的企业采用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①移动源项目清单限行措施:

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县中心区环城路以内,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县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②扬尘源项目清单控制措施:

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本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和县基础排放清单调查过程中遗漏的涉气企业停产。

5.补充说明。

1)减排比例和临时性停限产措施,每年9月底前由县大气办依据全县基础排放源清单修订核算,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由唐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工业源项目清单及停、限产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及限行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及控制措施。

2)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指挥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达到减排削峰的目的。

3)本操作方案中提到的排污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

排污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鼓励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到停限产具体设备,具备可操作性、可核实性。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制定大宗物料错峰运输方案。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按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一厂一策”要包含错峰运输工作方案。重点用车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各地要组织工信、交通运输、公安、环保部门等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倡导钢铁、焦化企业减排自律。根据我市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规律,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倡导钢铁、焦化企业每天5时至9时、20时至23时减少汽车运输倒运量20%以上,控制烧结机的生产负荷至正常负荷的90%以下,提高烧结机脱硫剂的投入量,增加料场和主要物流运输道路的喷水、洒水频次,鼓励企业淘汰燃油汽车,改为清洁能源汽车运输物料和产品。焦化企业科学调度、合理安排生产,减少物料运输20%以上。

4)鼓励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同时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工程,将以下企业或建设项目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名单》。

①非采暖季,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或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焦化、火电等企业;

②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验收的石化企业;

③使用天然气作为能源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企业。燃用天然气、管道煤气或电加热的轧钢企业;使用电作为能源的岩棉企业;

④建有玻璃窑炉且已安装脱硫脱硝的平板玻璃企业(需提高治污设施效率,减少燃料用量,原、燃料运输车辆减少30%以上);

⑤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等任务的垃圾发电、水泥旋窑企业(需核定最低生产负荷,其余生产负荷要执行停〈限〉产措施);

⑥从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的企业;

⑦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工程的钢铁行业低品位余热利用项目相关设备(需核定最低生产负荷,其余生产负荷执行停〈限〉产措施);

⑧对停(限)产增排、不减排的企业;由于特殊工艺无法执行本《操作方案》停限产时间要求的企业(需核定最长停限产时间,并执行停限产措施);

⑨履行正常审批投入处于建设期的重点项目;保民生的市政管网及道路施工、铁路、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及为其配套保障施工的搅拌站等企业;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

以上企业也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尽最大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包括提前谋划,安排合理的工程进度、生产进度,提前储备原材料。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保各类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原则上同样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对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含具体设备)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免于停工停产名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中,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的除外)。

5)县政府要制定自己的减排措施项目清单,附于操作方案后,应包括:工业源项目清单及停、限产措施;移动源项目清单及限行措施;扬尘源项目清单及控制措施;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清单。要根据企业实际,以区域减排为原则,优先采取企业内部以生产线为单位停产的方式,以天(24小时可跨自然日)为计时单位停产,避免一次污染过程中企业内部频繁启停设备,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6)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中的县城城区范围:205国道以南(不含205国道)、文兴道以北(含文兴道)、平青乐省道以西(不含平青乐省道)、福州路以东(含福州路)。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7)所有停限产措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进行,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响应终止

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唐山市政府应急办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后,由县政府应急办下达预警解除通知,响应终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及以上)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操作方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要按照操作方案、专项实施方案、“一厂一策”的要求立即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实行领导包片、驻厂监督、24小时巡回检查,实现应急响应的无缝隙管理。

县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排污企业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要成立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确实把本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六、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督检查组对全县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其组成、职责、工作机制如下:

(一)专项督查组

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县直有关单位要分别成立若干专项督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各镇(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专项督查组要按照督政和督企相结合的方式,既检查各镇(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又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有关镇(街道办)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二)综合督查组

由县政府督查室、环保局、县级新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督查工作以环保局检查人员为主,宣传部负责协调县级新闻单位抽调记者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综合督查组负责对县直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县直有关单位、有关镇(街道办)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三)督查工作机制

1.自动督查。县直有关单位要常备督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拼凑。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为令,立即集结开展督查工作。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易发生问题部位进行巡查;当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全县开展全面督查。

2.交办上报。各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向有关镇(街道办)及其部门交办并跟踪盯办,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要确保整改到位;各督查组要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每天报县政府督查室。

3.综合汇总。县政府督查室要汇总全县督查情况,报指挥部,向全县进行通报;要对各督查组检查上报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

4.曝光问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监察局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七、信息公开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要及时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污染环境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要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于每年4月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操作方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操作方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对效果,形成评估结果,420日前将评估结果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

每次Ⅰ级响应终止10日内,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操作方案、实施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等各种污染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提升预警应急能力。

(五)制度保障

县政府与县直有关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操作方案管理

(一)操作方案培训

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指挥部应组织应急培训,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操作方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 “一厂一策”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二)操作方案演练

演练由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操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操作方案修订

《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修订,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一、附则

各镇(街道办)要根据本操作方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向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一厂一策”,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专家评审;其他企业的“一厂一策”由所在镇乡政府结合有关部门现场核定。“一厂一策”修订完成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唐山市环境保护局滦县分局备案。

各镇(街道办)可结合实际,在操作方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操作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217日印发的《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滦政发〔20171号)同时废止。

本操作方案由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滦县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成员名单

2.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3.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流程图

4.大气环境监测响应网络分布图

5.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能部门、应急专家通讯录

6.滦县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表

7.滦县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记录表

8.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9.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非采暖季工业源)

10.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采暖季工业源)

11.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扬尘源)

12.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其他源)

 附件1-8.doc
 

附件9工业源清单(非采暖季)1.xls
附件10工业源清单(采暖季)1.xls
附件11扬尘源.xlsx
附件12其它源.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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