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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

2015-12-09 09:13:44 浏览次数:

滦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

一、           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

1.排污费征收的项目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71日起施行)和《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有废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音超标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取消了对一般固体废物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2.排污费征收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

1)污水排污费项目

法律依据:①《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粉尘)排污费项目

法律依据: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排污费项目

法律依据: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应缴纳排污费。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项目

法律依据: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③《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3.排污费征收的标准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中有详细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

4.排污费征收的程序

1)排污申报

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排污申报审核

①审核申报时间: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②审核申报内容:排污申报内容是否全面,不能丢项、漏数;

③审核申报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3)排污量核定

①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察性监测计划,经审核后交监测站实施;

②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材料,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4)核算排污费

①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②根据日常现场监察和有关情况,核算排污费“四项收费”的征收额。

5)依法征收

①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②对逾期未缴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③对限期催缴无效者,发出《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8)排污费减、缓、免

①排污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规定报批减免;

②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批准,在批准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9)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10)排污费按月或季或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在7天内交付排污费。

 

 

 

 

 

 

 

 

 

 

 

 

 

 

 

 

 

 

环境保护排污收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