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滦县地震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2017-12-29 12:24:00 浏览次数:
滦县地震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公众反映的防震减灾工作问题,提高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效率,树立防震减灾工作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保护举报投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滦县地震局防震减灾办公室具体承办县本级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处、移交、移送、反馈、存档工作,并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通讯地址是:滦县龙山景观大道001号滦县地震局防震减灾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联系电话03157128009

第三条 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值班人员根据来电、来信、来访等记录,认真填写《投诉举报受理记录表》,举报投诉当日受理当日交办,晚间或节假日值班期间受理的,应于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交办,由主管局领导签办;涉及面大、情况复杂、不易处理的重大举报、投诉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由局领导负责交办。逐级填写《投诉举报事项处理表》。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举报投诉,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

第四条 举报投诉件查办时限。一般事件调查处理期限为自接到《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记录表》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重大事件20个工作日内;因故需延长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延长承办时间。

第五条 举报投诉查办结果应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立投诉举报管理档案;定期进行举报投诉情况分析、总结与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办案人员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不得无故拖延。对不及时查办投诉、举报事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对案件举报人或要求保密者的案情及办案过程不得泄密。如发现投诉、举报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