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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住房证明

2017-03-26 浏览次数:

群众来电:其在海港开发区购买的住房,办理房本时,海港住建局让其到户籍所在地滦县住建局开具首套房证明,但是滦县住建局不给开,理由是按照国家政策不给开,但是海港住建局还要这个证明,如果拿不到这个证明,就无限期等待了,认为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滦县住建局回复:关于朱先生反映,在海港开发区购买的房子,办理房本时,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开具首套房产的证明,房管部门没有为反映人办理房产证明的事项,经调查了解情况如下:我局现执行201632日印发的唐财税【20162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其中关于契税政策第(三)条: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照唐财税【20162号文件规定,我局不能为在外地购房者开具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