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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文件的通知

2016-01-25 浏览次数: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文件的通知

唐人社字〔2015162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人账户资金是医保基金的一部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各种形式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做好调整的相关工作,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要依据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业,引导参保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参保人员营造良好就医购药环境。参保人员要自觉遵守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合理使用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

本通知自20161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唐山市财政局

201512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5)54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三行业:

为加强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的费用,包括:就医时的自付费用;各类药品费用;符合医保目录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中医治未病、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二)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类药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费用。

(三)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为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按照《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93号)要求,允许有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名老中医举办坐堂医诊所,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规定定期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二、探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提出的“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的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通过渐进的办法,以调整个人缴费比例或调整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比例等方式,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的再分配调节作用,体现制度公平性和共济性。

三、加强个人账户资金监管

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符合参保人员愿望和要求的具体措施,各地要积极推进,有序实施,妥善落实。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管,对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规定以外商品的定点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201541日起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