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主题服务 > 住房服务 >

滦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

2016-01-21 浏览次数: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居民委员会验证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发放《滦县低收入家庭保障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指导填写。居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结合居委会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入户调查必须2人以上,严格执行“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

对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将规定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联审联查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