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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2018-11-20 浏览次数:

唐住建发〔2014248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并轨工作,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二、三、四类(以下分别简称一、二、三、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一、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相对应的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

1.家庭成员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2.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四类保障性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3.家庭无住房或现住房总面积,三人及以上户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二人及以下户在35平方米以下。

第二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

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离异三年以上或者丧偶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申请四类租金减免类别时,离异或者丧偶人员、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家庭对待。

第三条  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具有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籍的家庭成员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中户籍迁出市中心区的国家统招大学本科及以下在校生、现役义务兵及服刑人员,不受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籍限制,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

因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等原因(在此期间)自同一户籍迁出后又迁入的人员,户口年限按上学、服兵役(只限义务兵)、服刑前迁入市中心区的时间计算。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成员。如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一)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市中心区区域内的宅基地;

(二)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三)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四)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商业用房;

(五)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六)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七)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八)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能满足每个家庭独立居住且申请家庭实际居住的,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九)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六条  申请四类租金减免类别时,家庭成员的下列市中心区区域内的住房计入家庭现有住房:

(一)自有产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宅基地;

(二)征迁待安置的住房;

(三)与他人共有的住房;

(四)离异人员凭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证认定的原夫妻共有房产;

(五)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六)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七条  家庭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一)申请一、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时,住房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2.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人均保障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人均面积)×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的人数;

3.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二)申请四类租金减免类别时,住房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的总面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数;

2.建筑面积=使用面积÷0.75

(三)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按房屋比例置换的,按置换后的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征迁补偿安置方式属于货币置换的,以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安置面积结合原住房面积认定现有住房面积。

(四)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房产继承转移手续的,按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认定应继承的房产面积,计入其现有住房面积。

第八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其中包括私有房产、经营性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2.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3.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一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二)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三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私家车或现价值3万元以上货运车辆的;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入股办企业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个体注册但未享受免税待遇的(享受免税待遇的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税收优惠告知书);

4.申请人户籍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为虚拟地址的;

5.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市中心区以外迁入市中心区的在校大学生;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虽为市中心区城镇常住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均为尚未平改的城中村,且为本村村民的;

7.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

8.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9.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二、三类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三)家庭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四类租金减免类别申请:

1.因就学等原因,户籍自市中心区以外迁入市中心区的在校大学生;

2.家庭成员户口为市中心区以外城镇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地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的;

3.家庭成员有应法定继承的房产,但未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

4.经政策界定,不予列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足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三、四类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纳税证明、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准予预登记。

对于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可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申请预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需提供相关要件及证明材料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需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各一份):

1.《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及联审联查申报审核表;

2.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3.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已婚的为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交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离异、丧偶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6.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居住地证件,包括: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的房产证件;家庭成员户籍在尚未平改的城中村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有无宅基地和承包地证明;拥有私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现住房已征迁待安置的,需提供征迁补偿安置协议;转让过自有住房的需提供经产权交易部门备案的房产转让买卖合同;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承租他人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住他人住房的,提供他人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应当继承的房产,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需提交公证机构的继承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住集体宿舍的,应提供工作单位和集体宿舍产权单位的证明资料;

7.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

8.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转让住房的需提供医院的原始病例及医疗费用单据等相关证明和转让住房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需由乡(镇)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9.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入及资产证明

1.年收入证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职业或无稳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准、街道办事处出具。

家庭总资产证明:家庭总资产证明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2.需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确定为保障对象的一、二类未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货币补贴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在完成审核手续后,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保障对象开立货币补贴结算账户;保障对象接到通知后按照要求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办理货币补贴手续。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一、二类家庭的货币补贴按季发放。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建立补贴资金个人结算账户,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办结补贴资金发放手续,由受托银行将货币补贴划入保障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确定为保障对象的一、二类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租金核减手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在完成审核手续后,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保障对象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核减通知书交公有住房管理单位)。

未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一、二类家庭的核减租金按季发放。

承租公有住房的一、二类家庭,租金核减资金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的租金账户,用于抵交公有住房房屋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保障手续的,应及时通知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但只许顺延一次。延期后仍未办理的,取消其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租金按月或季交缴,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十五条  经审核、公示,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自下月起调整家庭类别或保障标准。

对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原享受货币补贴的,自下月起停止发放货币补贴;原享受租金核减的,自下月起停止租金核减;原享受实物配租的,从第2个月起按市场租金交纳房租,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

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社区应随时了解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如发现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通知其在30日内申报变化情况,进行重新审核认定,同时将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享受实物配租但户籍未迁移的家庭由居住地社区进行日常管理,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变化情况。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本办事处、社区保障家庭情况统计台账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每季对租赁家庭进行巡查,及时了解住房和入住使用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比率不得低于入住家庭的10%。

对巡查中发现租赁人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年审届满未按规定主动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机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巡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入户抽查。

第十八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相关规定交纳租金、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物业及其它应当承担的费用。

租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腾退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结清上述费用。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审核、变动、信用等情况进行记录,并按户建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档案。

第二十条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20141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