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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区(含古城)实施限制性交通管制 措施的通告

2016-07-23 浏览次数:
                              滦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含古城)实施限制性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滦政通〔20161

为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群众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7月240时至73124时,在城区(含古城)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车牌尾号轮换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期间,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摩托车在城区(含古城)所有道路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车号尾数为字母的,按“0”管理)。即724日、26日、28日、30日尾号为24680的车辆禁止通行;725日、27日、29日、31日尾号为13579的车辆禁止通行。

二、“黄标车”及运输土方、渣土车辆禁止通行。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道路范围内行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车;

(二)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三)环卫、园林、道路抢修的专项作业车辆;

(四)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勘察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外地号牌的车辆。

特此通告。

  

           滦县人民政府

201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