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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明月与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指界结果的公告

2017-09-19 浏览次数:

滦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关于陈明月与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张小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界结果的公告

 

  根据权利人陈明月的确权申请,依据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唐执字第174-4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唐民初字第152-1号;依法对唐山晔联管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在滦县新城平青大一号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滦国用(2003)037]权属界线进行实地指界。你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指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若未提出异议,将以陈明月认界为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15-5038898

 

滦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