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公示
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动车限行有关措施的通告
2021-11-25 浏览次数:
滦政通〔2021〕12号
为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我市机动车限行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滦州市全域执行唐山市人民政府涉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公布的各项措施,并随唐山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调整而调整。
二、唐山市人民政府限行通告中滦州市城区机动车限行范围如下:
205国道(不含)以南、滦州路(含)以东、文兴道(含)及其向东延长线以北、阿里山路(含)及其向南延长线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不含平青乐线。
古城区:古城北道(含)以南、古城西路(含)以东、滦河东道(含)以北、堤顶路(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
滦河道全段。
三、本通告发布前与本通告内容不相符的有关机动车限行措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四、本通告中机动车限行措施是指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等按机动车号牌数字限制通行的措施。
特此通告。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1 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