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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继续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2021-08-15 浏览次数:

滦政通〔2021〕 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双代”工程使用效果,动员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散煤治理工作,发挥社会力量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为我市环境质量“退后三十”提供有力保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决定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行为继续实行有奖举报。

一、滦州市辖区全域禁止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民用劣质散煤。民用劣质散煤是指符合国家标准的洁净型煤、兰炭、优质无烟1号以外的其他散煤。

二、举报范围:全市范围内储运、销售民用劣质散煤行为;“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区域经营各种燃煤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民用劣质散煤整治,主动监督举报非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市场监管7120733(白)、7181298(夜);公安110;榛子镇7506618;王店子镇7501008;油榨镇7568888;九百户镇7551600;茨榆坨镇7418320;小马庄镇7420336;杨柳庄镇7526159;东安各庄镇7398818;古马镇7430341;雷庄镇7536211;响嘡街道7477158;古城街道7382299;滦河街道7102755;滦城街道7122423

也可以来人或者以信函方式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奖励标准:举报经查证属实:对查获民用劣质散煤10吨(含)以下,奖励举报人1000元;查获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查数量较大的(20吨以上),奖励3000元。

五、奖金领取方式:确认举报属实,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到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科)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奖金发放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六、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为准,不重复奖励。

各镇(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镇(街)、村(居)防控网络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销售民用劣质散煤行为,扎实有效的清查、收缴农户储存、使用劣质散煤;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发改、交通运输等部门也要强化行业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巡回检查和集中整治,确保全市民用劣质散煤“清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滦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15
 

相关文件:

《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经营民用劣质散煤继续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