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通知、公告、公示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公示 >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执行滦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2020-05-10 浏览次数:

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 2019年)1号)精神,执行滦河流域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一)禁渔区 

滦州市辖区内滦河以及主要干、支流所属的水库、湿地。 

(二)禁渔期 

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三)禁渔内容

常年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渔期内禁止除钓具之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严重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四、请广大渔民朋友们认真遵守禁渔期制度,从大局出发、从长远考虑,积极、主动配合禁渔期渔政管理工作,自觉做到禁渔期间,不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并相互转告、相互监督,及时制止、举报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0315-7123462)。

禁渔期间,我局将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开展全方位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反禁渔期规定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各类违法违规渔具,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