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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告

2020-02-10 浏览次数: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措施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种形式的群体性聚餐管控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阶段,广大村(居)民应自觉取消群体性聚餐安排。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个人组织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对于前期已经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快与订餐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立即取消聚餐活动。

二、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包括节日宴席、生日宴席、丧葬聚餐等任何形式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流动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承接和提供任何形式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服务活动。

三、各类食堂暂停集体供餐服务,应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分餐制、错时就餐制。提倡盒餐外带、分餐配送。

四、第三方订餐平台应严格审查外卖订单,不接受和配送能够形成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餐饮食品。

五、全市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切实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六、相关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快速处置违反上述规定的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查、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七、对于在餐饮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线索,要第一时间通知辖区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八、各镇(街)、各单位要将本通告要求贯彻到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宣传,取得大家理解、赢得各方支持,坚决杜绝因群体聚餐发生疫情、出现扩散。

 

滦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