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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医保政策及业务调整的公告

2020-02-01 浏览次数:

为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医疗保障政策及业务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实施综合保障。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本市参保患者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二、调整报销范围。将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方便异地救治。对于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本市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的,无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先救治后结算,且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减少患者流动带来的传染风险。

四、开通网上购药。为减少交叉感染风险,方便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购药,开通网上购药绿色通道,患者可关注“唐山人社”微信公众号,按照提示下载安装“唐山人社APP”,通过网上购药平台进行诊疗购药。疫情防控期间,鼓励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将门诊特殊疾病用药配送至各卫生院,方便患者就近购药。

五、放宽购药数量。疫情防控期间,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病)参保患者的门诊携药量统一调整为3个月。参保人员开药时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由每月65元,调整为每月195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由每月80元,调整为每月240元。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年度限额为780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年度限额为960元,疫情结束后起付线调回原标准限额,但全年起付限额总量不变。

六、方便职工缴费。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信息修改等业务,全部实行网上办理,原则上线下不再受理单位缴费和医保关系转出转入业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其他与征缴相关业务请拨打电话:7191016)。

七、方便居民缴费。按照省通知要求,2020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延长至2月底,参保缴费可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办税服务厅-社保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城乡医疗自主缴费”,在线缴费即可。

八、网上异地备案。我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关注“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选择“异地就医”进入“河北省异地就医备案平台”界面,然后按平台操作指南进行备案即可,不需来医保局现场办理。

九、实行延期报销。参保人需办理的报销等业务可延后办理,例如生育津贴申领、异地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等,报销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18个月。

十、简化结算流程。为减少人员走动,暂不收取各定点医药单位(医院、诊所、药店)纸质版申报表和结算单,医院、诊所于月末3天、药店于次月1日--5日自行对账并打印申报表和结算单纸质版留存。结算单暂以各定点医药单位对账后系统生成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如有不符,待收取纸质版结算单再行调整,收取纸质版申报表和结算单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紧业务特殊办。如遇紧急业务需进入大厅办理时,请您自觉、正确佩戴口罩,防疫期间,我们将在大厅入口设置防疫监测区,请您理解并主动配合信息登记,接受体温检测等工作。

附:相关业务科室电话

局办公室    7101260

职工征缴科  7191016

居民征缴科  8966797

医疗审核科  7191056

医保稽核科  7189856

医保支付科  7191086

药品采购科  8966796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