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供销合作社
关于印发《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
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实施方案》的
通知
市社各科室、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
现将《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12日
滦州市供销合作社
滦州市供销合作社
关于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字〔2016〕7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市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字〔2017〕249号)和《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县县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滦政办〔2017〕61号)等文件要求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妥善做好相关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个人自愿,组织审查把关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落实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与符合事业单位现行公开招聘政策相统一的原则。
二、人员范围
截止我市《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县县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之日,即2017年12月27日,人事关系在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事盐业行政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与监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日制正式在岗人员。
三、岗位条件
(一)专项招聘应聘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其中,盐业行政执法人员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4.符合盐业体制改革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尚无结论的。
四、专项招聘程序
(一)制定方案
在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党组领导下,按照国家、省、市盐业体制改革文件精神要求,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制定《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实施方案》,经滦州市编委会通过后,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公布方案
由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会同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负责,将本实施方案予以公布。一方面,使范围内人员了解明白有关政策并自我决定是否应聘;另一方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报名
列入范围内人员个人自愿报名。报名时间待本实施方案经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另行公布。逾期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另行安排补报。
报名时应提供《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报名暨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式样附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行政执法证或监督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
1.资格审核由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公司会同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组织进行。
2.资格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属于专项招聘范围、是否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各种证件是否齐全等。
3.资格审查应坚持严格、公平、一致的原则。“严格”即严格按照本次专项招聘范围的条件把关,任何人不得私自放宽条件;“公平”即公平对待每一名应聘人员,坚持条件、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一致”就是对规定条件的审核把握要坚持宽严一致,前后一致。
(五)考核
对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由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办公室会同合作指导科、财务审计科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审查、全面考核,最后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形成统一文字报告,报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的原则和态度。
(六)体检
考核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程序。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初次体检不合格允许复检一次,复检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个人自理。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在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及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八)聘用
对通过考核且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与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聘用合同,由滦州市供销合作社代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其中,“招聘形式”一栏填写“专项招聘”。
五、其他有关问题及要求
(一)由于范围内人员均在原单位工作1年及以上,加之后续还面临转隶问题,故在新单位不再执行试用期制度。增人计划、工资核定、工龄接续、社保关系转移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全程要坚持信息、程序、结果公开,严禁借机“搭车”、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一旦发现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专项招聘资格;一旦发现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者,视情形追究其责任。
(三)工作接受市纪委监督。
(四)专项招聘工作在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滦州市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市人社、编制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确保专项招聘工作稳妥、高效。
附件:
1、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初审通过人员考核工作方案。
2、滦县新合作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专项招聘为事业单位编制报名暨资格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