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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2019-11-25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和《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的操作流程,做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 记录的方式、内容和载体

一、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一)申请阶段启动记录

1、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表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2)申请的许可事项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2)申请的事项;(3)补正的理由、内容;(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二)受理阶段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2)申请的时间、事项;(3)申请提交的材料;(4)审查决定意见;(5)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2、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2)申请的时间、事项;(3)申请许可的途径;(4)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5)决定意见;(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三)审查阶段

1、行政许可申请签属审查意见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2)核查的情况和内容;(3)核查对象对笔录的意见(签名或盖章)。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4)核查记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核查对象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2、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被告知人的名称;(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3)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等。

3、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等)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2)申请的时间、事项;(3)告知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所需的时限以及许可时限顺延等内容;(4)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4、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的事项;(3)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4)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5、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的时间、事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期限;(3)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四)决定阶段

1、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2)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3)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4)申请许可的种类;(5)申请时间及受理时间;(6)审查情况、适用的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7)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2、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的许可事项;(3)审查情况;(4)许可决定的依据;(5)决定内容;(6)行政机关名称、印章;(7)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的许可事项;(3)审查情况;(4)不予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5)决定内容;(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8)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4、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变更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3)审查情况;(4)准予变更许可的依据;(5)准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6)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限;(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8)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5、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变更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3)审查情况;(4)不予变更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5)不予变更许可的决定内容;(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8)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6、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3)审查情况;(4)准予延续许可的依据;(5)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6)行政机关名称、印章;(7)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7、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2)申请延续许可的时间、具体事项;(3)审查情况;(4)不予延续许可的理由、法律依据;(5)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内容;(6)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8)作出决定的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的日期为准)。

(五)送达阶段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2)受送达人姓名(名称)、送达人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3)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4)收件人(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一)程序启动记录

1、立案审批表。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案件来源及案由;(2)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3)案情及立案理由;(4)承办人意见、签名、执法证编号及日期;(5)执法大队意见、签名及日期;(6)监督管理科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7)局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相关情况,并以文字形式予以记录。

(二)调查与取证记录

   1、调查询问。

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等辅助手段同时进行记录,但应明确告知当事人,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记录内容:(1)案由;(2)询问起止时间;(3)询问地点;(4)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5)调查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编号;(6)记录人及执法证编号;(7)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及出示证件记录;(8)被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的确认记录;(9)告知被询问人陈述、申辩和申请询问人回避的权利;(10)询问内容及被询问人回答记录;(11)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及签名;(12)询问日期、页码及页数。

   2、现场检查。

   2.1、检查(勘验)笔录。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现场拍照或录像。

   记录内容:(1)检查时间及地点;(2)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及住址、联系方式;(3)见证人姓名及住址(4)检查人及执法证编号;(5)检查人工作单位;(6)告知当事人事项;(7)现场检查情况描述;(8)现场拍照或录像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记录;(9)被检查人或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意见、签名及日期;(10)见证人签名及日期;(11)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12)记录人签名及日期;(13)页码及页数。

2.2、现场拍照或录像。

记录内容:现场全貌及执法人员检查情况,同时要标明拍摄时间、拍摄标的及拍摄人。

3、先行登记保存。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录像记录。

3.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及依据;(4)先行登记保存的时间、方式及地点;(5)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标的,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6)当事人签字及日期;(7)保管人员签字及日期;(8)执法人员签字及执法证编号;(9)主管领导批准意见、签名及日期;(10)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3.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时间及编号;(4)保存期限;(5)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6)先行登记保存的具体标的及处理决定,包括: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7)当事人签名及日期;(8)保管人员签名及日期;(9)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编号及日期;(10)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在以文字方式记录上述内容的同时,应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并标明拍摄时间、拍摄标的及拍摄人。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的,应以文字方式记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5、指定或委托法定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评估、鉴定意见的,评估、鉴定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书。

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

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可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1)陈述和申辩的起止时间及地点;(2)陈述人的基本情况;(3)记录人及工作单位;(4)陈述和申辩的目的;(5)陈述和申辩的事实与理由;(6)陈述和申辩人对记录内容的意见、签名及日期;(7)记录人签名及日期;(8)页码及页数。

7、举行听证会。

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等辅助手段同时进行记录。

7.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4)案由;(5)听证会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7)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7.2听证笔录

记录内容:(1)案由;(2)时间、地点;(3)听证方式;(4)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性别;(5)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6)身份证号;(7)住址、邮编和联系电话;(8)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9)其他参加人员;(10)案件调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11)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姓名及工作单位;(12)听证笔录正文;(13)参加听证会有关人员,对笔录的确认记录;(14)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参加人、案件调查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7.3听证报告

记录内容:(1)案由;(2)听证时间、地点;(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4)听证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委托代理人;(6)案件调查人及工作单位;(7)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主要内容;(8)争论焦点问题;(9)主持人意见和建议;(10)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及日期。

(三)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1、调查终结报告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案件来源;(2)案由;(3)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业、住址及联系电话;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及联系电话;(4)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及危害后果等;取得相关证据的描述;(5)承办人意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6)执法人员签名、执法编号及时期;(7)执法大队意见、签名及日期;(8)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9)局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2、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案件名称;(2)时间及地点;(3)集体讨论原因;(4)主持人、记录人姓名及职务;(5)参加人员及列席人员姓名;(6)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7)参加讨论人员意见;(8)结论性意见;(9)参加人员签名及日期

按规定需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办案执法大队应按程序提交,局党组应及时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违法行为;(4)违反法律名称;(5)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规则依据;(6)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7)告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机构;(8)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9)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10)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案由;(4)违反法律名称及条款;(5)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规则依据;(6)处罚种类及幅度;(7)要求听证的期限;(8)单位地址及邮编;(9)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0)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11)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5、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申请事项;(2)文书编号;(3)案由;(4)立案日期;(5)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电话;(6)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情况;行政处罚依据及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7)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8)执法大队意见、签名及日期;(9)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10)局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6、责令(限期)改正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和拍照、录像记录

文字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4)检查时间及检查事项;(5)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6)责令改正所依据的法律名称及条、款、项;(7)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期限;(8)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9)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拍照、录像记录内容:违法行为现场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后的现场情况。

以书证证明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在结案报告中以文字方式注明改正情况,同时将书证复印件入卷归档。

7、责令停工通知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违法时间、地点及违法行为;(3)违反法律名称及条、款、项;(4)接受调查的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相关材料;(5)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当事人签名及日期;(7)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8、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文书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地址;(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4)立案调查时间及调查事项;(5)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危害后果等;(6)违反法律法规名称 及条、款、项;(7)列举取得的证据;(8)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及是否采纳情况;(9)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进行裁量的依据;(1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1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2)当事人缴付罚款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13)逾期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规定;(14)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5)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16)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日期以局领导审批日期为准)。

(四)送达与执行记录

   1、送达回证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1)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2)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3)送达日期;(4)送达地点;(5)送达方式;(6)收件人签名及日期;(7)送达人签名及日期。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证备注栏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将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付邮凭证和回执粘贴于送达回证备注栏。

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在送达回证文书备注栏记录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附卷,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在送达回证文书上记录当事人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2、执行文书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全部履行的,应当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延期或分期履行的,应当有当事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及局领导审批意见;(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和资料、强制执行结果全过程进行记录。

3、结案报告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

记录内容:(1)案由、案件来源;(2)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地址;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及住址;(3)发案时间及地点;(4)案件承办人及执法证编号;(5)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6)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7)行政处罚内容及执行方式;(8)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9)执法大队意见、签名及日期;(10)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11)局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五)适用简易程序记录

   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记录内容:(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编号;(2)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或住址;(3)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和地点;(4)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5)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6)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名称及条、款、项;(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8)缴付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及地址;(9)逾期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规定;(10)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1)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12)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编号。

   三、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一)日常执法巡查登记表

记录方式:以文字记录为主,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方式同时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1)巡查时间;(2)巡查人员;(3)执法车辆;(4)巡查区域;(5)巡查情况;(6)记录人;(7)中队长签名;(8)主管领导签名。

(二)专项执法检查

记录方式:文字记录,同时对被查检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

记录内容:(1)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被检查人为单位的,应记录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被检查人为公民的,应记录公民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2)执法中队名称;(3)检查时间;(4)检查情况:检查地点及事项、现场情况描述、查阅被检查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情况、检查结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现场拍照、录像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记载;(5)被检查单位或公民签名;(6)检查人员签名。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根据需要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与行政处罚记录一并归档。

第二部分 记录的主体

一、行政许可记录的主体

(一)由局党组授权的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是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二)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作为行政许可记录的主体。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记录的主体

(一)各执法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二)协管人员不得作为执法记录的主体,可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三部分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一、行政许可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一)局监督管理科负责存储3年内的行政许可案卷。3年以上的案卷交局办公室按规定保存上缴。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局窗口工作范围安装监控录像系统,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要求保管。

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一)年内形成的行政处罚音像记录的资料及案卷,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存储和保管,于次年1月25日前,报送局监督管理科,由监督管理科移交至局办公室归档保存。

(二)行政检查记录的音像资料及案卷,由各执法部门负责存储和保管。

(三)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存储至本部门专用存储设备。

(四)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15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装订成卷。

(五)建立音像记录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明确专人负责音像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需要入案卷保存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刻录成光盘,并注明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

(六)案卷保存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执行。

行政处罚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行政检查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部分 记录的使用

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是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二、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和音像记录资料的,统一由局监督管理科审核后提供,并复制留存。

三、对案卷和音像记录等执法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或借阅。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或音像记录资料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