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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2018-07-20 浏览次数:

滦政办字〔201848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平稳有序调整滦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在县级国税地税机构及其直属和派出机构合并为新机构(以下称新机构)后,有关规范性文件尚未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并后的新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划转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二、县级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为新机构、国税地税直属及派出机构尚未合并为新机构的,由县级新机构对原国税地税直属及派出机构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提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或废止建议。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以及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