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救灾重建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1.问: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可以直接抵扣。
2.问:纳税人受灾后,获得的保险赔付需要缴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问:救灾救济粮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可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中明确,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4.问:纳税人受洪涝灾害影响遭受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扣除额多少?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具体计算上,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之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问:灾后重建期间,个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救济金、保险赔款、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6.问:遭受自然灾害的个人,我省在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政策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授权,省政府研究确定,我省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上,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减征的个人所得税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7.问:个体工商户因灾受损,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8.问:企业和个人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性捐赠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企业和个人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的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9.问:企业和个人享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方式有要求吗?
答:企业或个人应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后,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问:汽车因为洪水灾害而报废或灭失的,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退还当年剩余月份的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1.问:房屋因遭受洪涝灾害致倒塌、损毁,而灭失的,重新购房或建房是不是可以不交契税?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并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原来的房子因灾损害不存在了、报废了,再重新购房或建房办理产权登记时可以免征契税。
12.问:灾区损坏房屋房产税减免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是困难减免税方面,灾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是不能居住的危房减免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以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三是大修后可以继续居住使用的房屋减免税方面,经有关部门鉴定,房屋需要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13.问:因洪涝灾害怎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因此,因自然灾害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根据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
14.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以减征资源税吗?
答:可以。《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0〕39号)对河北境内的资源税减征免征政策作了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按照实际损失额的20%减征资源税,但减免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单户企业损失额在100万(含)以下的,授权省税务局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100万至300万(含)之间的,授权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核准后执行减免政策;损失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15.问: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在缴纳非税收入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6〕40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6.问:纳税人因洪涝灾害财产损失较大,资金周转紧张,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确实困难,可以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二是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